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5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卿安
債 務 人 吳綿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
元,連續二個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之連續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