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251號
PTDV,103,司促,12251,2014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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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5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卿安
債 務 人 吳綿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
  元,連續二個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之連續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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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