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1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昭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昭華於民國95年5 月8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8 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新臺幣(下同)24,214元及費用5,33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
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1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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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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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林昭華 │自民國96年8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232,045元 │ │月2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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