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0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王麒傑即東億改裝場
王瑞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貳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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