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182號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代 理 人 楊絮如債 務 人 陳銀來即陳金鳳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陳堉全即陳金鳳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張陳英即陳金鳳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陳全圓即陳金鳳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張碧綉即陳春長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陳大川即陳春長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陳奇宏即陳春長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陳秋萍即陳春長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陳存義即陳春長之繼承人一、債務人張碧綉、陳大川、陳奇宏、陳秋萍、陳存義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陳春長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銀來、陳堉全、張 陳英、陳全圓,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陸仟零壹 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 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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