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15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劉憶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貳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
息,暨延滯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延滯三個月以上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憶靖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止,尚積欠
如下消費款:㈠消費本金:新臺幣53,623元。㈡利息計算:
新臺幣5,805 元。㈢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 元。㈣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 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
條第1 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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