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133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 務 人 湯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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