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119號
PTDV,103,司促,12119,2014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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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11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陳碧丹
債 務 人 碩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正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柒萬壹仟貳佰壹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21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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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利     率│
│  │( 新 臺 幣 )│ (均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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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72,000元   │自民國103年5月20日起│週年利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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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794,060元   │自民國103年7月10日起│週年利率6%  │
├──┼───────┼──────────┼───────┤
│003 │874,350元   │自民國103年7月31日起│週年利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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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730,800元   │自民國103年8月11日起│週年利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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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