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11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陳碧丹
債 務 人 碩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正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柒萬壹仟貳佰壹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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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21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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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利 率│
│ │( 新 臺 幣 )│ (均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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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72,000元 │自民國103年5月20日起│週年利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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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794,060元 │自民國103年7月10日起│週年利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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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874,350元 │自民國103年7月31日起│週年利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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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730,800元 │自民國103年8月11日起│週年利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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