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0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吳金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陸佰壹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慈涵於民國91年6 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 年8 月12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新臺幣240,613 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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