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06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佳義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高進二
債 務 人 何玉鳳
債 務 人 賴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零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