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5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好茶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尤鶯蘭
債 務 人 陳再輝
債 務 人 張淑芬
債 務 人 陳梅花
債 務 人 石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叁佰元,及
自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至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壹佰零陸
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