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952號
PTDV,103,司促,11952,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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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
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代 理 人 梁純玉
債 務 人 徐陳瑩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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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