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895號
PTDV,103,司促,11895,2014091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89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王雅惠
債 務 人 舒家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伍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二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九二計
  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年息百分之一
  .一二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六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