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859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馮雪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馮雪華於民國(下同)93年6 月10日書立現金卡申請
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
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
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
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
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
㈡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
95年4 月6 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31,511元。
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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