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859號
PTDV,103,司促,11859,2014090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859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馮雪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馮雪華於民國(下同)93年6 月10日書立現金卡申請
  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
  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
  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
  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
  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
 ㈡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
  95年4 月6 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31,511元。
  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