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825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方 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方情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13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
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
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
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
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 萬
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
㈡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
93年10月26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32,366元。
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