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6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陳良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叁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仟柒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良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95年2 月2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㈠消費本金:新臺幣9,762 元。㈡利息計算:新臺幣
826 元。㈢逾期費用:新臺幣244 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 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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