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665號
PTDV,103,司促,11665,2014090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6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陳良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叁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仟柒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良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95年2 月2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㈠消費本金:新臺幣9,762 元。㈡利息計算:新臺幣
  826 元。㈢逾期費用:新臺幣244 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 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