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5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慶鳳
債 務 人 王思涵即賴思瑋之繼承人
賴奕安即賴思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債權人對第三人洪梅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在繼承被繼承人賴思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叁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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