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659號
PTDV,103,司促,11659,201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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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5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慶鳳
債 務 人 王思涵即賴思瑋之繼承人
      賴奕安即賴思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債權人對第三人洪梅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在繼承被繼承人賴思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叁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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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