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595號
PTDV,103,司促,11595,201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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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9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麥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玖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麥志宏於民國(下同)93年4 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
  .71 (日息萬分之5.4 )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
  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
  方式為: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
  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8年3 月26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
  18,399元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
  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3 年8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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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