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6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潘雯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4 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5,530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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