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510號
PTDV,103,司促,11510,201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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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10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明山
債 務 人 賴家豐即賴進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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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