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465號
PTDV,103,司促,11465,201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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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46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郭美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肆佰肆拾壹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郭美純於民國96年1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
  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
  232441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給支
  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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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