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46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郭美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肆佰肆拾壹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郭美純於民國96年1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
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
232441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給支
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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