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452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丁育群
代 理 人 劉竹峯
債 務 人 董振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零玖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其逾期部分按日加收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逾期部分按日加
收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