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洪麗珠
洪麗色
洪素霞
洪志雄
洪清枝
洪國清
洪素貞
洪志文
洪勝章
洪勝平
洪勝富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洪杜月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00 號拆屋還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18,772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屏東縣新埤鄉○○○段
000 地號土地面積合計1213.28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10 元=
618,77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