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00號
PTDV,101,訴,700,20140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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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洪麗珠
      洪麗色 
      洪素霞 
      洪志雄 
      洪清枝 
      洪國清 
      洪素貞 
      洪志文 
      洪勝章 
      洪勝平 
      洪勝富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洪杜月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00 號拆屋還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18,772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屏東縣新埤鄉○○○段
000 地號土地面積合計1213.28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10 元=
618,77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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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