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620號
PTDM,103,訴,620,20140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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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毅強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8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方毅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家容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歐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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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