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309號
PTDM,103,聲,1309,201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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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少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少華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防制條 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 ,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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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