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262號
PTDM,103,聲,1262,201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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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振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
聲沒字第146 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 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振亮前因為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檢察署先後以102年度偵字第4579號、102年度偵字第5756號 偵辦,其中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之案件(102 年 度偵字第4579號),先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 以102 年度偵字第457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4138號駁回再議確定 ;又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物之案件(102 年度 偵字第5756號)與前開案件為想像競合犯之同一案件關係, 故逕為行政簽結;再被告業已於前揭緩起訴期間內履行前揭 緩起訴處分所附條件,且緩起訴期間於民國103 年8 月21日 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緩 起訴執行卷宗、102 年11月7 日簽在卷可考。四、而本件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本件偽 造文書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並有代為保管單 、屏東縣政府消防局查獲偽造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扣留 單在卷可稽。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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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