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54號
原 告 正連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
一、原告於起訴狀內所記載之被告名稱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
分局,依起訴狀觀之,本件應屬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應以裁決機關為被告,
原告應補陳正確之機關名稱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
所」、代表人為「乙○○」、地址為「新北市○○區○○路
000巷0號」。
二、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
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
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
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原告於起
訴狀內,未記載原告代表人,原告應補陳代表人之姓名、住
所或居所。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5條、第107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
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
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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