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3年度,33號
ILDA,103,交,33,2014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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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祺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
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33號行
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
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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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