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47號
ILDV,103,補,147,2014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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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劉李阿燕
被   告 劉松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19,118元(100萬元及土地
價值0000000元、775396元,合計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6,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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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