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42號
ILDV,103,補,142,201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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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青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德
被   告 正弘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1,400元
,應繳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11,39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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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弘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