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41號
ILDV,103,補,141,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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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陳新翰即東誠汽車貨運行
被   告 陳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3萬6,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
1萬3,27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
應補繳1萬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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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