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莊進宗
被 告 吳榮茂
李禎良
黃蘭枝
莊朝市
莊逢祈
莊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萬7,666元(關於返還
代墊款部分為10萬0,866元、返還土地部分之公告現值為7萬6,80
0元合計為17萬7,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