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方秀燕來往書信、照片。
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四、聲請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並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驗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