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繼字,103年度,6號
ILDV,103,司聲繼,6,2014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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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方秀燕來往書信、照片。
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四、聲請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並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驗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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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