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吳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肆仟零貳拾
参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朝明於91年07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
務之本﹝利﹞息共計644,023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83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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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朝明 │自民國93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74157 │ │月25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朝明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01731│ │9月15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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