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815號
ILDV,103,司促,4815,201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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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1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游明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陸佰捌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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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