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85號
債 權 人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壽民
債 務 人 噶瑪蘭清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参萬元,及
其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
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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