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19號
ILDV,103,司促,4519,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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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李佳宜
債 務 人 李水義
債 務 人 王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捌仟陸
  佰柒拾捌元,及其中貳拾陸萬伍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佳宜於民國94年間邀同債務人李水義王素華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
   )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
   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8筆,合計442,010元。
   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
   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
   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
   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
   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
   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李佳宜自98.07.01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265,440元及自利息起算日
   (102年11月01日)起至轉列催收款項日(103年06月30日)前
   一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3238元暨如[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
   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李水義王素華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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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