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19號
債 權 人 洪張揚
游季虹
債 務 人 謝美(即被繼承人黃榮源之繼承人)
黃忠楠(即被繼承人黃榮源之繼承人)
黃忠義(即被繼承人黃榮源之繼承人)
黃秀美(即被繼承人黃榮源之繼承人)
黃美雪(即被繼承人黃榮源之繼承人)
一、(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榮源之遺產所得範圍內向
債權人洪張揚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黃榮源之遺產所得範圍內向債權人游季虹連帶給付伍
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三)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