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19號
ILDV,103,司促,4419,2014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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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19號
債 權 人 洪張揚
      游季虹
債 務 人 謝美(即被繼承人黃榮源之繼承人)
      黃忠楠(即被繼承人黃榮源之繼承人)
      黃忠義(即被繼承人黃榮源之繼承人)
      黃秀美(即被繼承人黃榮源之繼承人)
      黃美雪(即被繼承人黃榮源之繼承人)
一、(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榮源之遺產所得範圍內向
  債權人洪張揚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黃榮源之遺產所得範圍內向債權人游季虹連帶給付伍
  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三)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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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