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劉宜倫
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律師
被 告 陳君瑞
游聲勇
廖永勝
張振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5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君瑞、游聲勇、廖永勝、張振盛被訴殺人未遂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 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國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