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金魁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律師
何仁崴律師
蔡瑜軒律師
被 告 吳欣鴻
選任辯護人 吳振東律師
被 告 簡世雄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戴春輝
選任辯護人 黃金亮律師
李秋銘律師
被 告 張洺隆
邱馨瑩
陳張美玉
簡國精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中華民國一
0三年十月七日上午九時卅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勘驗調查、同年
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卅分於同法庭續行審理。
中 華 民 國 一0三 年 九 月 廿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文雄
中 華 民 國 一0三 年 九 月 廿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