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翁正宗
代 理 人 范瑞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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