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572號
SLDV,103,除,572,2014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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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馬超元
代 理 人 李富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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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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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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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萬國國際食品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20,160元 │0000000 │103年3月31日 │
│ │司 陳滿萍 │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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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隨意鳥地方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8,400元 │0000000 │103年3月31日 │
│ │公司 陳滿萍 │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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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