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36號聲 請 人 陳俊民即陳國惠之繼承人 陳孝義即陳國惠之繼承人 陳永青即陳國惠之繼承人 陳淑賢即陳國惠之繼承人 陳林秀華即陳國惠之繼承人 陳鐿文 兼上列六人共同代理人 陳煥章即陳國惠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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