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536號
SLDV,103,除,536,2014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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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陳俊民即陳國惠之繼承人
      陳孝義即陳國惠之繼承人
      陳永青即陳國惠之繼承人
      陳淑賢即陳國惠之繼承人
      陳林秀華即陳國惠之繼承人
      陳鐿文 
兼上列六人
共同代理人 陳煥章即陳國惠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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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