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502號
SLDV,103,除,502,2014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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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蔡啟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7 月 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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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5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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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票載發票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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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北詮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0,000元 │103 年4 月15日│AB0000000 │ │
│ │鄭子文 │大同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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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