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46號
SLDV,103,重訴,446,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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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原   告 欽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欽 
被   告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瑛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及 系爭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裁定限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陳報訴之聲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 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 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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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欽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