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原 告 蘇定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被 告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陳明輝
陳祈憲
複代理人 廖嘉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本件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然訴訟費用之核定涉及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金額,而與訴訟要件有關,自有待抗告法院就此為裁定後,始能確定原告之訴是否合法,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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