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27號
SLDV,103,重訴,327,20140902,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原   告 蘇定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被   告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陳明輝 
      陳祈憲 
複代理人  廖嘉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本件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然訴訟費用之核定涉及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金額,而與訴訟要件有關,自有待抗告法院就此為裁定後,始能確定原告之訴是否合法,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1/1頁


參考資料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