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吳啟玄律師
被 告 張銘雄
闕玉
潘寶珠
張麗雪
周美貴
闕美秀
闕金益
闕淑潔
闕智盛
周錦謙
闕智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0月29日上午9 時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之登記原因均為繼承,惟被告等 人之應繼分是否皆均等(被告之父母並非同一,是否係繼承 祖父母之土地,其應繼分應非相同)?請原告於2 週內提出 系爭土地異動索引表、被繼承人除戶證明、繼承系統表,並 依此確認訴之聲明,並於庭期前送達繕本或提出之本院,以 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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