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13號
SLDV,103,重訴,213,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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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吳啟玄律師
被   告 張銘雄 
      闕玉  
      潘寶珠 
      張麗雪 
      周美貴 
      闕美秀 
      闕金益 
      闕淑潔 
      闕智盛 
      周錦謙 
      闕智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0月29日上午9 時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之登記原因均為繼承,惟被告等 人之應繼分是否皆均等(被告之父母並非同一,是否係繼承 祖父母之土地,其應繼分應非相同)?請原告於2 週內提出 系爭土地異動索引表、被繼承人除戶證明、繼承系統表,並 依此確認訴之聲明,並於庭期前送達繕本或提出之本院,以 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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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