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43號
SLDV,103,重訴,143,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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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闕帝倫 
      闕帝瑋 
      闕雪卿 
      楊月季 
      黃國雄 
      黃珮茹 
      黃珮琄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闕申雄闕申宜闕月英闕月梅闕鈴珠間損
害賠償等事件,茲因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訴訟標的金額擴張為新
臺幣(下同)壹仟叁佰叁拾伍萬捌仟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拾貳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扣除已繳納之拾壹萬肆仟陸佰
玖拾陸元後,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捌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變更後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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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