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闕帝倫
闕帝瑋
闕雪卿
楊月季
黃國雄
黃珮茹
黃珮琄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闕申雄、闕申宜、闕月英、闕月梅、闕鈴珠間損
害賠償等事件,茲因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訴訟標的金額擴張為新
臺幣(下同)壹仟叁佰叁拾伍萬捌仟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拾貳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扣除已繳納之拾壹萬肆仟陸佰
玖拾陸元後,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捌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變更後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