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中華矽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葉
被 上訴人 高榮瑞
陳雅卿
郭財林
高崑王
高敏
高碧玉
高惠玉
陳智雄
陳智峰
陳智銘
陳惠美
蔡淑卿
蔡鳳卿
蔡詔輝
蔡紹光
蔡華卿
高錦素
陳榮珠
高清韻
高清容
高清香
高清怜
高清芬
高駿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
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請求,
係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上訴人股東權之價值
核定之。再查:上訴人公司之資產為新臺幣(下同)11,952,674
元,依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公司中所登記之出資比例合計為16.5%
計算,被上訴人股東權之價值為1,972,191 元(計算式:11,952
,674×16.5%=1,972,191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上訴人於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
530 元,尚欠17,072元(計算式:20,602-3,530=17,072)。又
本院就上訴人所為之請求,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全
部不服,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扣除已繳之裁
判費5,295 元後,尚餘25,608元(計算式:30,903-5,295=25,6
08),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
一審及第二審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起訴及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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