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8號
SLDV,103,訴,28,2014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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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中華矽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葉  
被 上訴人 高榮瑞 
      陳雅卿 
      郭財林 
      高崑王 
      高敏  
      高碧玉 
      高惠玉 
      陳智雄 
      陳智峰 
      陳智銘 
      陳惠美 
      蔡淑卿 
      蔡鳳卿 
      蔡詔輝 
      蔡紹光 
      蔡華卿 
      高錦素 
      陳榮珠 
      高清韻 
      高清容 
      高清香 
      高清怜 
      高清芬 
      高駿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
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請求,
係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上訴人股東權之價值
核定之。再查:上訴人公司之資產為新臺幣(下同)11,952,674
元,依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公司中所登記之出資比例合計為16.5%
計算,被上訴人股東權之價值為1,972,191 元(計算式:11,952
,674×16.5%=1,972,191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上訴人於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
530 元,尚欠17,072元(計算式:20,602-3,530=17,072)。又
本院就上訴人所為之請求,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全
部不服,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扣除已繳之裁
判費5,295 元後,尚餘25,608元(計算式:30,903-5,295=25,6
08),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
一審及第二審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起訴及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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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矽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