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0號
原 告 蔡宗律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複代理人 楊曜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文發即味珍西點麵包店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
告請求排除噪音侵害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0 元。又其請求被告給付300,000 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合
計應繳裁判費6,200 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裁判費3,2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