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蕭存華
蕭存秀
蕭存榮
蕭存英
蕭存富
蕭存貞
蕭存蘭
被 告 張明成
張登志
蘇張美蓮
吳林惠子
卓忠釭(已死亡)
鈺成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敏雄
被 告 林永鍾
林鴻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茲依原告提出之友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
報告書所示,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每坪新臺幣(下同
)875,000 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47 萬元(計算式:32
×0.3025×875000=0000000 ),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53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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